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公章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管理,规范公章正确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适用范围:以中心的名义对外上报(下发)的文件、报表、公函、协议、合同、介绍信及各类证明等;
二、公章的使用审批:使用公章必须经中心领导签字、批准并进行登记,若无中心领导签字、批准或不符合盖章规定的,综合科不予盖章。
不得在各类空白纸张及未经审核的文字材料上用印。
三、公章保管:公章由综合科负责保管及使用,未经中心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室使用,保管人离岗时须及时交接。
四、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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