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以及学校教职工考勤、考核制度,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工作时间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二、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均属请(销)假范围。
(二)审批程序:
1、事假: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一天及以上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时报综合科备案;科室负责人请假半天及以上,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同时报综合科备案;中心领导请假按学校组织部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2、病假:凭校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证明,其请假程序按照事假请假程序执行。
3、产假、婚假、丧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请假程序按事假请假程序执行。
4、销假。请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凡超假者,要说明原因或出示证明,并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
三、奖励、处罚
(一)每月5日前由各科室负责人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科备案。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评优参考依据。
(二)未经请假、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四、办公纪律
(一)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良好的工作态度,立足于本岗位,履行好岗位职责。
(二)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和上级领导,做到内部政令畅通,运作协调高效。
(三)工作时间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工作时间内,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工作人员外出办公事应与本科室负责人或本科室其他人员说明并告知去向。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
201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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